1.以煤、天然氣、石油及其產品等為原料的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確定,且應為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冷卻水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油化工廠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有關規定;
(2) 石油天然氣工程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的有關規定。
2. 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系統撲救儲罐區一起火災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的有關規定;
(2) 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著火罐與鄰近罐最大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固定式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2-1或表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
表2.1 地上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
注:(1) 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
(2) 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為淺盤式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
(3) 固定冷卻水系統鄰近罐應按實際冷卻面積計算,但不應小于罐壁表面積的1/2:
(4) 距著火固定罐罐壁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設置冷卻水系統,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5) 除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外,當著火罐為浮頂、內浮頂罐時,距著火罐壁的凈距離大于或等于0.4D的鄰近罐可不設冷卻水系統,D為著火油罐與相鄰油罐兩者中較大油罐的直徑;距著火罐壁的凈距離小于0.4D范圍內的相鄰油罐受火焰輻射熱影響比較大的局部應設置冷卻水系統,且所有相鄰油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之和不應小于45L/s;
(6) 移動式冷卻宜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2.2 臥式儲罐、無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
項目 |
儲罐 |
保護范圍 |
噴水強度 |
移動式冷卻 |
著火罐 |
罐壁表面積 |
0.10L/(s·m2) |
鄰近罐 |
罐壁表面積的一半 |
0.10L/(s·m2) |
|
固定式冷卻 |
著火罐 |
罐壁表面積 |
6.0L/(min·m2) |
鄰近罐 |
罐壁表面積的一半 |
6.0L/(min·m2) |
注:(1) 當計算出的著火罐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
(2) 著火罐直徑與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鄰近臥式罐應進行冷卻;著火罐直徑1.5倍范圍內的鄰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應冷卻;
(3)當鄰近儲罐超過4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4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4) 當鄰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冷卻水系統噴水強度可按本表減少50%,但設計流量不應小于7.5L/s;
(5) 無覆土半地下、地下臥式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應按本表地上臥式罐確定。
3 當儲罐采用固定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2-3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表2-1或表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5L/s。
表2-3 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單罐儲存容積(m3) |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
W≤5000 |
15 |
5000<W≤30000 |
30 |
30000<W≤100000 |
45 |
W>100000 |
60 |
3. 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2-1的規定;臥式儲罐、無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2-2的規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2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
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最大單罐周長和噴水強度計算確定,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30L/(s·m);當計算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
5. 液化烴罐區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5-1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5-2的規定值;
(2) 當企業設有獨立消防站,且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m3時,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動式冷卻水系統,其罐區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表5-1的規定經計算確定,但不應低于100L/s。
表5-1 液化烴儲罐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
項目 |
儲罐型式 |
保護范圍 |
噴水強度[L/(min·m2)] |
|
全冷凍式 |
著 |
單防罐外壁為鋼制 |
罐壁表面積 |
2.5 |
罐頂表面積 |
4.0 |
|||
雙防罐、全防罐外壁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
- |
- |
||
鄰近罐 |
罐壁表面積的1/2 |
2.5 |
||
全壓力式及 |
著火罐 |
罐體表面積 |
9.0 |
|
鄰近罐 |
罐體表面積的1/2 |
9.0 |
注:(1) 固定冷卻水系統當采用水噴霧系統冷卻時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要求,且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的有關規定;
(2) 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當雙防罐、全防罐外壁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罐頂和罐壁的冷卻水量可不計,但管道進出口等局部危險處應設置水噴霧系統冷卻,供水強度不應小于20.0L/(min·m2);
(3) 距著火罐罐壁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計算冷卻水系統,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4) 當儲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為固定冷卻設施時,其設計流量不宜小于水噴霧系統計算流量的1.3倍。
表5-2 液化烴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單罐儲存容積(m3) |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
W≤100 |
15 |
100<W≤400 |
30 |
400<W≤650 |
45 |
650<W≤1000 |
60 |
W>1000 |
80 |
注:(1) 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罐組內最大單罐計;
(2) 當儲罐區四周設固定消防水炮作為輔助冷卻設施時,輔助冷卻水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6. 沸點低于45℃甲類液體壓力球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5條中全壓力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
7.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和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5條中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但噴水強度應按不小于6.0L/(min·m2)計算,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外壁為鋼制單防罐的要求計算。
8. 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變電站等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8的規定。當室外變壓器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其室外消火栓給水設計流量可按表8規定值的50%計算,但不應小于15L/s。
表8 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
變電站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名稱 |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
|
空分站產氧氣能力 |
3000<Q≤10000 |
15 |
10000<Q≤30000 |
30 |
|
30000<Q≤50000 |
45 |
|
Q>50000 |
60 |
|
專用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 |
60 |
|
變電站單臺油浸變 |
5<W≤10 |
15 |
10<W≤50 |
20 |
|
W>50 |
30 |
注:當室外油浸變壓器單臺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圍無其他建筑物和生產生活給水時,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9. 裝卸油品碼頭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著火油船泡沫滅火設計流量、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隔離水幕系統設計流量和碼頭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系統撲救著火油船一起火災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經計算確定,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保護范圍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9-1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的有關規定;
表9-1 油船泡沫滅火系統混合液量的供給強度、保護范圍和連續供給時間
項目 |
船型 |
保護范圍 |
供給強度 |
連續供給時間 |
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頭 |
著火油船 |
設計船型最大油倉面積 |
8.0 |
40 |
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頭 |
30 |
(2) 油船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火災時著火油艙冷卻水保護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冷卻用水量計算確定,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噴水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9-2的規定;
表9-2 油船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噴水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
項目 |
船型 |
保護范圍 |
噴水強度 |
火災延續時間 |
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一級碼頭 |
著火油船 |
著火油艙冷卻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 |
2.5 |
6.0注2 |
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二、三級碼頭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頭 |
4.0 |
注:(1) 當油船發生火災時,陸上消防設備所提供的冷卻油艙甲板面的冷卻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全部冷卻水用量的50%;
(2) 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護時,陸上消防設備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h。
(3) 著火油船冷卻范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F——著火油船冷卻面積(m2);
Bmax——最大船寬(m);
Lmax——最大船的最大艙縱向長度(m);
fmax——最大船的最大艙面積(m2)。
(4) 隔離水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水強度宜為1.0L/(s·m)~2.0L/(s·m);
2) 保護范圍宜為裝卸設備的兩端各延伸5m,水幕噴射高度宜高于被保護對象1.50m;
3) 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1.0h,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5) 油品碼頭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9-3的規定。
表9-3 油品碼頭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名稱 |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
火災延續時間(h) |
海港油品碼頭 |
45 |
6.0 |
河港油品碼頭 |
30 |
4.0 |
碼頭裝卸區 |
20 |
2.0 |
10. 液化石油氣船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著火罐與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罐組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均應取設計船型最大儲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積,并不應小于儲罐總表面積的1/2,著火罐冷卻水噴水強度應為10.0L/(min·m2),鄰近罐冷卻水噴水強度應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3的規定。
11.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11-1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11-2的規定;當僅采用移動式冷卻系統時,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流量應按表11-1規定的設計參數計算,且不應小于15L/s。
表11-1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地上儲罐冷卻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
項目 |
儲罐 |
保護范圍 |
噴水強度 |
移動式冷卻 |
著火罐 |
罐壁表面積 |
0.15L(s·m2) |
鄰近罐 |
罐壁表面積的1/2 |
0.15L(s·m2) |
|
固定式冷卻 |
著火罐 |
罐壁表面積 |
9.0L/(min·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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