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1) 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 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建筑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 消防水池有效容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 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于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3時,不應大于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4. 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3。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
5. 火災時消防水池連續補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應采用兩路消防給水;
(2) 火災延續時間內的連續補水流量應按消防水池最不利進水管供水量計算,并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f——火災時消防水池的補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進水管斷面面積(m2);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3) 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和流量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或其他給水管網的壓力、入戶引入管管徑、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以及火災時其他用水量等經水力計算確定,當計算條件不具備時,給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6. 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500m3時,宜設兩格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于1000m3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應設置獨立的出水管,并應設置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且其管徑應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
7. 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
(2) 取水口(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可為40m。
8.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3) 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10. 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應設置通氣管;
(2) 消防水池通氣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應采取防止蟲鼠等進入消防水池的技術措施。
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消防用水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本規范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符合本規范第10條的規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4) 當高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時補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層民用建筑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容積大于200m3時,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筑構件應連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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